驻狱检察官柴冬梅:检察监督寸步不让,宽严相济显责任担当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10-11 14:23:57编辑:渝轩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有个神秘的部门,这个部门的检察官甚至很少出现在该院办公楼里。柴冬梅是这个部门的负责人。
作为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柴冬梅有着检察监督寸步不让的坚持,也有着甘冒“职业风险”大胆依法启动假释程序的担当。
因工作表现突出,她两次荣立三等功,一次荣立一等功,并获“全国首届监所检察业务标兵”称号。
守好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公平正义最终能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45岁的柴冬梅以专业素养,诠释了一名新时代检察官所具有的司法担当和司法自信。

5年审查办理案件4666件
作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女子监狱的检察室主任,柴冬梅需负责女子监狱、九龙监狱、长康监狱的派驻检察工作。“在老百姓的心中,司法正义的最终体现就是‘犯法要坐牢’,我作为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就是确保这一点落到实处。”快人快语的柴冬梅介绍道。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向来是敏感的焦点领域。柴冬梅透露,“我的底线就是不让经过审判的罪犯通过任何非法手段减轻、逃避刑事惩罚。”
今年3月,重庆一监狱对罪犯刁思祖(化名)启动减刑程序。表面上看,刁思祖减刑间隔期、考核计分均达到了减刑标准。柴冬梅,深入审查发现刁思祖2008年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此人经济条件不差,但至今对被害人家庭的赔偿不到判决的1/3。而且此人在减刑考核期内狱中打架3次,不服从管教等被教育扣分7次,严管2次。
“这充分说明,这名罪犯认罪悔罪意识差,暴力倾向没有得到矫正,不应获得减刑奖励。”柴冬梅不容置疑地表示,这样的罪犯绝不能减刑。
随即,柴冬梅撰写《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建议不予减刑。
4月9日,市五中法院作出裁定: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检察意见正确,应予支持,刁思祖不予减刑。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最后的一道关口,我绝不让一个罪犯逃避应有的刑罚。”事实上,自柴冬梅2016年从事监狱检察工作以来,先后审查办理了多达4666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其中,她发现提请减刑不当案件46件,得到法院采纳46件。发现裁定不当2件,得到纠正2件。
改末端监督为全程监督
长期实践中她发现,驻狱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面临着一些流程上的困境。
“在以前的减刑案件流程中,我们大致处于末端监督的位置。”柴冬梅解释,从监区提出减刑开始,经监区全体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区公示、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直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才会邀请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才正式启动。
按照相关规定,驻狱检察官阅卷审查只有一周时间。短短的一个星期,需要全面了解提出减刑罪犯的案卷、服刑期间各种表现等等时间跨度几年到十几年不等的情况。
柴冬梅认为,末端监督会导致时间紧、任务重,容易出现纰漏,并且检方若有不同意见,相应流程就需要重新来一遍。
据此,她向有关方建议,能否借鉴检察官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经验,探索实行检察提前制,由驻狱检察官提前介入,将法律监督贯穿到司法执法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
这一提议,得到了包括监狱管理方在内的各方高度首肯,认为检察提前介入制不仅使得减刑审查更具公正性,也极大提高司法效率。
至此,这项监狱检察提前介入制开始探索实行。但此举对柴冬梅以及驻监狱检察室,却带来巨大挑战——工作量激增。
“监狱检察提前介入制,就意味着我们检察官要从减刑源头开始深度参与审查,各种审议会议,也就由原来的检察官‘可以列席’变成了‘应当列席’。”柴冬梅介绍道。
但这项机制的实施,给服刑改造带去的改变,却显得意义深远。
以刁思祖的减刑案件为例,按照以往流程,他大概率可以获得减刑。但是随着检察官提前介入,深度掌握了他判决赔偿不到位,不服从管教等被教育扣分7次,严管2次等行为,说明其暴力倾向并未矫正,最终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带给了服刑人员极大震撼和教育。
“以前我们觉得分数够了就能减刑,现在看来,确实需要真真正正地从思想上进行改造,才能争取早日出狱。”一位在押人员说,现在监区里整个氛围都发生了极大改变,大家的改造积极性明显增强。
“能用减刑检察监督引导在押人员真心改造,这是我们的夙愿。”柴冬梅说。

甘冒“职业风险”建议假释
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重要举措,但在司法实践中,囿于种种客观原因,真正将假释作为服刑人员刑事奖励的案例极为少见。
“原因很简单,假释就意味着将罪犯提前释放,一旦罪犯再次犯罪,那么做出假释决定的监管人员势必会承担极大的责任。”一位资深监狱干警表示,事实上全国各地真正实现假释的服刑人员,可以用“千中取一”来形容。
然而,向来秉持“检察监督寸步不让”的柴冬梅,在对待“减假暂”这一制度时,却有着自己的理解:“作为检察官,不能因为怕担责,就回避一名驻狱检察官应肩负的使命。”
“新时代的检察官,就该充分具备司法自信。”柴冬梅认为,对改造良好、完全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检察官应该拿出职业勇气和智慧,坚定地依法执行假释制度。
女子监狱的王桂华(化名)因犯罪入狱,但在入狱前转让了她家经营的家庭小旅馆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入狱后积极改造,多次获得改造奖励,悔罪表现明显。
王桂华家中仅剩体弱多病的婆婆照料着一对未成年的儿女,加上没有了收入来源,因此一家人只靠低保金度日。恰逢女儿面临小升初,王桂华一度情绪起伏较大。
持续数月反复核查王桂华所有相关资料并走访监区狱警后,柴冬梅做出决定,向监狱建议,对王桂华启动假释程序。
事实上,对检察官来说,假释一名罪犯,就需要完全确保罪犯在狱中的表现达到法定标准,更重要的是需要确信假释出狱后没有犯罪风险。
换言之,假释这名罪犯,柴冬梅需要冒着相当的“职业风险”。
2018年7月,王桂华正式假释出狱。
走出监狱大门外,王桂华不顾流传的“出狱后不准转身回头看”的惯例,转身,泪流满面向着亲自送她出狱的柴冬梅,深深鞠了一躬。
这一躬,代表着一名服刑人员,对一位检察官最高的敬意。(钟晓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