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获刑,同时承担补植补种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大英县检察院2020年首例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大英县蓬莱镇的柏树296株,并以480元/吨至550元/吨不等的价格销售至中江县仓山镇。
经鉴定,采伐的林木蓄积为48.6立方米,出材量为32.1立方米。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砍伐林木后,至今未恢复林地原貌,致使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一直处于被破坏状态。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大英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判令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恢复林地,补种树木592株或承担植被修复费人民币11892.05元的诉求请求。
庭审中,检察官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被告肖某容、蒋某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和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8月21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肖某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蒋某州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补种树木592株或缴纳修复生态损失费用人民币11892.05元。
普法: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直接关系人类自身的命运。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公正司法,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美丽大英建设,人人有责。(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