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法院:捞鱼竿溺亡 家属告三方 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12-04 09:22:34 编辑:杨仁昌 点击:

钓鱼小可怡情,大可养志,深受钓友们喜欢。但对于小王一家来说,钓鱼却成了一辈子难以泯灭的疼痛。今年5月,小王因鱼竿被鱼拖入水中,不顾同伴王甲阻拦下水追鱼竿,最后命丧水中。9月16日。小王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王甲、鱼塘承包经营人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结伴钓鱼 捞竿不幸溺亡

小王和王甲是堂兄弟关系,关系密切,都爱好钓鱼。2020年5月23日中午,两人相约去李某家水塘钓鱼。李某收取了每人30元费用后,两人便相隔150米开启了钓鱼之旅。下午5时许,钓鱼活动正进行到紧张之处,小王的鱼竿被鱼拖进鱼塘。“我要把它捞回来!”说着,小王就脱掉衣服准备下水。王甲极力反对:“水深,太危险,鱼竿丢了就丢了吧!”但小王对此劝导置之不理,并说他会水,不怕。

说完就“扑通”一声跳进水中,不一会,只看见小王的两只手在水面上慌乱拍打,王甲见此情景不妙,赶紧下水施救,但捞了半天也没摸到小王,最终因自己体力不支只能游回岸边。上岸后,王甲急忙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组织打捞未果。事发三天后,小王的尸体自行浮出。

亲属状告 三方惹来官司

在小王一家看来,李某作为经营者,应对小王在钓鱼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某居委会作为案涉鱼塘的实际所有权人,王甲作为钓鱼同伴,均应对小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一家就赔偿事宜未能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类费用共计37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王甲表示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救助义务,对小王溺水死亡,在法律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40000元补偿。而李某表示鱼塘边树立着“注意安全,严禁戏水”的警示牌,小王的死亡是自身过错所致,自己无任何过错,同时也愿意补偿20000元。某村委会表示鱼塘10多年前已承包给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鱼塘是用于农业生产,保证附近村民生产生活用水,不涉及养鱼、钓鱼,所以该事故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鱼塘已由某村委会发包给李某,由李某负责管理、经营,该发包不需要任何资质,某村委会不存在选任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鱼塘承包经营者,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在鱼塘显著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钓鱼活动本身并无安全隐患,小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标志自行下水捞鱼竿的行为,超出李某注意范围。捞鱼竿导致其自身溺亡与李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自愿补偿原告20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王甲在小王下水捞鱼竿前已进行劝阻,在溺水后也及时下水进行救助。据此,王甲作为同行人,尽到自身的提醒、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甲自愿补偿原告40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补偿原告20000元,被告王甲补偿原告40000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叶腾博提醒,钓鱼虽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同样伴随着风险。在钓鱼的过程中,要以生命安全为第一位,在明知有巨大风险,却不听他人劝阻、不顾警示牌警告,其损害后果要自行承担。(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