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省法院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情况。
劳动争议作为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随着近几年四川省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深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总量居高不下、类型日益繁多、诉求更加复杂等特征和趋势。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四川等11个省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结合四川省工作实际,省法院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有关工作进一步作出规范、提出要求,在贯彻落实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不断完善和拓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大部分构成。总体要求部分对意见制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予以了明确;主要任务部分在总结提炼四川省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设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联动平台、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落实特邀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完善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能、推行“互联网+调解”模式、提升法律服务力量和建立矛盾预警化解联动机制等10条具体工作举措;保障措施部分对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等配套制度进行了规定。
《实施意见》突出“多元共治”理念。《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紧密依靠党委政府,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就是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制度优势,把“多元共治”的改革精神落在推进工作实处。
其次,《实施意见》重视发挥调解作用。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修复属性,相比于仲裁、诉讼,采用协商性强、对抗性弱、灵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实施意见》将强化调解、源头治理摆在突出位置,就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争议协商、仲裁、诉讼全程,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此外,《实施意见》强调凝聚合力、充分履职。《实施意见》的重点是打造联动平台。因此,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纠纷解决资源的配置,也要同步前移。人社部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在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及人民调解方面,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支持引导作用都有着广阔的职能发挥、工作发展空间,人民法院也要切实做好工作协同、技术支持、司法保障,凝聚合力,确保各成员单位充分履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将以《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契机,紧抓关键环节,坚持改革创新,切实采取措施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做深、做实,力争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贡献更多四川经验和智慧。(陈荣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