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川法院与八家行政管理机关共同会签了这份配套制度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6-24 17:04:38编辑:陈姝悦

6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视频动员会暨培训会。

本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4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八家行政管理机关共同会签的川高法发〔2020〕1号《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进行培训,推动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实质运行、实效显现。

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八家行政管理机关现场共同会签了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配套制度,即《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司法执法专家咨询制度的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八家行政管理机关将共同设立工程建设领域执法司法专家咨询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库成员主要就会签单位遇到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问题独立、公正、客观地提供咨询意见。此外,七家行政管理机关的专家将就本单位常见的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的行政处罚类型、管辖、执法标准等问题为全省三级法官作了重点培训辅导。

据了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八家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目的是形成惩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合力,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治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

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向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进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和违法行为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情形的,将违法线索及材料进行移送。违法行为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情形的,将生效裁判文书及证据进行移送。根据《意见》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及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人民法院,同时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将其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或者因行政处罚追诉期届满而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相关单位、个人的征信系统或者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将采用通报方式告知行政管理机关。(陈荣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