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泸州市督察六大意见 已立案查处59起

时间:2017-04-06 10:19:21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李诗溶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5日讯(记者 江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10月14日-10月26日,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泸州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2017年4月5日,督察组向泸州市委、市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

  督察认为,泸州市委、市政府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及时出台任务分工方案。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着力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针对泸州市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取得一定成效。近年来,泸州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经济绿色化程度有所提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保障机制逐步健全。

  督察指出,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201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考核中,环境保护指标不占考核权重,考核力度偏软;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督察督办力度不够。古蔺县城市生活垃圾暂存堆场未履行任何环保手续、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就投入使用。现场检查发现“十二五”期间已上报关停的5家砖厂中,仍有2家在生产;全市未建成1家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未按照《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泸州市级及古蔺、叙永县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户(场)底数不清。

  二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力度不够。泸州市提供的26个“十二五”相关规划,仅有4个规划编制了规划环评或环境保护专章。执法力度与存在的环境问题不匹配,现场检查发现合江县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应按但未按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进行处罚。合江县等少数县(区)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清理不彻底,合江县政府要求“对企业罚款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税务罚款除外),须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还有停车场、茶楼、宾馆等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是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2015年,泸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74.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浓度高于全省平均浓度,属于全省空气污染较重的城市之一。益达煤业有限公司虎头洗煤厂、合江县嘉宏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新火炬化工有限公司、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香炉石码头、宏港码头等港口码头和建成区内建筑工地防尘、抑尘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扬尘污染严重。2015年以来,泸州市两次启动Ⅲ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有8个部门未按要求采取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而不应”。

  四是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差距。全市9个工业园区中,8个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未建配套管网。泸州市虽建成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但由于管网不配套,平均运行负荷仅54%。全市还有19个乡镇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98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中,能正常运行的不足30%。泸州市3区4县均未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合江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有船只停泊。玉带河综合整治工程虽在积极推进,但现场检查发现仍旧带有刺鼻臭味,水质未得到明显改善。合江县小桥河流域水质泛黄,中流河中桥水质断面为劣V类。

  五是结构性环境问题突出。泸州市白酒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较分散,有的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有的运行管理不规范。现场检查的 7家白酒企业,泸州八仙液酒业有限公司、江潭窖酒业有限公司、合江县金谷酒业、泸州羽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望龙进兴白酒厂5家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纳溪、龙马潭等县(区)已形成产城交错现象,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矛盾日趋突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70%高环境风险企业集中分布在长江沿岸,存在引发长江上游水环境污染和造成跨省水环境污染事故的潜在风险。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差、环境容量较小,但沱江流域泸州段仍布局了大量涉水企业。

  六是环境应急防控体系不完善。部分工业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体系不完善,园区应急指挥平台和公共环境应急防范基础设施不配套。泸州市各县(区)、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针对地区环境风险特征制定细化流程,针对性较差、操作性不强。多数中小型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不规范。泸州万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督察要求,泸州市委、市政府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扎实推进《中共泸州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认真细化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落到实处;将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分解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设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真正把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督察强调,泸州市委、市政府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意见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要逐条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对涉嫌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对有关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做到整改到位、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对在进驻泸州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整改要求,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移送泸州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泸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边督边改要求,查处了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及其他环境问题线索。截止3月27日,对督察期间信访投诉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立案查处59起,实施行政处罚44起,处罚金额141.634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4起,查封扣押1起,限产停产7起,诫勉谈话6人,已整改6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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