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4-06-27 12:13:41 编辑:文治华 点击:
为进一步加大涉毒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强化禁毒法治教育,6月26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今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择优选取3则案例予以发布,以司法审判密织禁毒防护网,助力净化社会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案例一:侯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5日、6日,被告人侯某先后两次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分别以人民币900元钱的价格卖给石某权,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
裁判结果: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子烟逐渐流行,而一些类似电子烟的“上头电子烟”成为重要的涉毒工具,以“比普通香烟有劲”“越吸越上头”“感觉像高空飞行”等标签蛊惑诱导年轻人。这种“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易区分,但犯罪分子在电子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等成分, 这种“上头电子烟”实际上是一种新型毒品。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震慑态势,对于这种涉新型毒品的犯罪,仍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定和谐、“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案例二:雷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0日,被告人雷某在华蓥市红光北路6号其家中房间内,容留舒某、段某、唐某、尹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裁判结果: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不管是自己的住所还是经营的场所,提供的场所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自己是否参与吸毒,是否收取费用,都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构成。在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的同时,更摧毁了自己美满的家庭。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绝不姑息的决心,也警示广大群众要正确认识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犯罪。
案例三:王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七次贩卖冰毒给他人,期间又多次伙同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查出冰毒137.38克。王某2017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五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随着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辖区犯罪数量逐步减少,但毒品犯罪中复吸率和累犯、再犯率高,毒品犯罪被告人多为毒品犯罪前科人员,因无法承受高昂费用,往往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满足自身对毒品的需求。本案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惩罚教育功能,有力打击并预防毒品犯罪在本辖区内蔓延,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