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区:加大野生动物保护 共建美好家园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03-03 15:53:23编辑:张嘉钰
因收购转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月3日,在第十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到来之际,双流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某某(化名)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102800元,依法支持执法机关查处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违法买卖国家级野生动物 重处
前不久,陈某某在双流区分别以2800元、5500元的价格出售和收购了红肩金刚鹦鹉一只后被民警挡获,并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移交至检察院。经鉴定,该鹦鹉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考虑到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去年3月,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2800元的行政处罚后,陈某某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该案是一起环境资源非诉案件,涉及野生动物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院经审查依法准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有效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作用,用法治为环境资源保护扎起一道紧密的防线。
饲养转卖野生动物 严惩
无独有偶,据了解,类似环境资源收购转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例还有几起,江某某(化名)私自圈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紫胸鹦鹉,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没收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紫胸鹦鹉一只,处以罚款1800元,并将该鹦鹉移送至成都市双流区鑫华川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养护。

西航港街道郭某某捡到两只鹦鹉,在私自饲养无果后,多次转卖给他人,经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为红肩金刚鹦鹉,系原产于美洲热带地区的外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这规定,对上述涉案的两只红肩金刚鹦鹉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鉴于郭某某在饲养及交易过程中未造成动物伤害,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分别对郭某某出售1只红肩金刚鹦鹉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以野生动物价值5倍罚款50000元,合计52800元;对另外买卖1只红肩金刚鹦鹉的行为处以野生动物价值5倍罚款50000元。

此外,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在九江街道万白路发现有居民在售卖的鸽子中疑似混有三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后经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中队李治、曾智敏、陈瀛、唐荣军会同区公园城市绿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确认上述三只斑鸠确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
经调查询问核实,当事人在喂养鸽子过程中,发现鸽子食物被其它鸟类偷食,他就把鸟笼关闭并将其捕捉。随后其一直饲养这三只斑鸠,直至被举报发现,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并将三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移送至成都市双流区鑫华川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养护,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尤其是大家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在饲养鸟类时要提前向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执法部门报备,在经确认不属于国家、省级野生保护动物方可喂养。

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中队提醒,在第十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到来之际,请大家一起对伤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说“不”,除了禁止喂养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外,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遵守生态公德,遵守国家法律,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举报,切实从源头杜绝各类猎捕、经营、贩卖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上述案例警示,让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拒饲养、食野生动物,形成“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用实际行动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