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首饰店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案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03-31 11:34:44 编辑:李凤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市场环境。攀枝花市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城关所以“春雷行动2023”为契机,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查处一起首饰店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案。
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某首饰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店门门柱上贴有“铂金彩金产品7.5折”“珠宝类满2023中666元”“购买婚庆三金一钻送奔驰婚车服务”“银饰产品4.5折”等字样广告,未见上述促销活动的起始、截止时间的文字或明示内容。
经查,当事人促销广告未标明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具体期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改正,及时拆除了活动广告,同时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依法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涵盖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促销方式,在价格促销方面要求对于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商家应当显著标明条件;限时减价、折价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此外,折价、减价活动商家应当标明或通过其他便于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情况,商家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本案的查处,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同时也对“最终解释权属于商家”的不公平现象戴上了“紧箍咒”。(陈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