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这家超市被罚1万元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食品抽检不合格案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02-10 14:51:53 编辑:李凤 点击:
“春雷行动2023”行动期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东华所查处一家超市在售饺子皮抽检不合格案件,经营者未按规定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遂于2023年1月3日给予该超市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3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的大中型超市在售饺子皮进行监督抽检,10月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0.0988,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10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销售区域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饺子皮。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申请复检,且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执法人员随后对经营者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剂,少量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一些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违法添加。同时查明,经营者销售的上述饺子皮是从攀枝花市某商贸公司购进,但只能提供上述批次饺子皮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日,执法人员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