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立有多份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判决被继承人何某与谢某的三处不动产,何某与谢某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根据代书遗嘱,何某的份额由谢某丙继承,谢某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四继承人各继承四分之一。
法院审理查明:谢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三处。2017年,何某委托律师黄某代书,在案外2人见证下订立遗嘱一份,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分配。2020年4月,谢某丙委托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谢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为:谢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脑梗死,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2020年6月,谢某丙委托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何某目前精神活动无异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020年12月,何某委托律师杜某再次订立了代书遗嘱一份,将上述三处不动产遗留给谢某丙,谢某丙负责何某与谢某的生活起居和死后安葬,其他遗产由所有继承人法定继承。2021年5月,何某去世。2022年1月,法院判决谢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谢某丙为谢某的监护人。2022年5月,谢某去世。后四继承人因对何某、谢某留下的遗嘱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何某两次订立代书遗嘱,应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在2020年12月订立代书遗嘱时,何某处于意志自由状态,没有受到身体上、精神上、情感上等任何外来强制和压迫,不存在胁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情形,其对遗嘱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清晰的认知能力;且没有证据证明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形,应认定该遗嘱系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份遗嘱在订立之前,谢某已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何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无权代表谢某处分其财产,所以该份遗嘱中何某对属于谢某财产处分应为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对谢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确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且已生效。
典型意义。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何某作为其夫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的监护人,对谢某的财产进行处分,导致代书遗嘱部分无效。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且形式合法。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财产权利固然重要,但血浓于水的亲情更加珍贵。父母留下的财产应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而非利益的较量,亲人之间应消除对立、修复感情,共同守护父母辛苦留下的财产,让骨肉亲情融化利益坚冰。(赵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