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物管”拒不依法移交退出将被惩戒

来源:四川日报 时间:2022-05-01 09:22:43编辑:黄成群
5月1日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有哪些特点?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条例》进行了怎样的回应?在4月28日举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通气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两个关键词
违法惩戒“有法可依”,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
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截至2021年末,四川有小区2.6万个,物业服务企业8891家,全省物业服务从业人员50余万人。
“旧版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纠纷日趋增多,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亟待解决,其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通气会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全面衔接《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原有法规政策进行更新,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支撑和保障。
《条例》主要有哪些特点?这要从两个关键词说起: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有法可依”,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
“有法可依”,即《条例》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的问题。对此,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条例》针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不依法开展承接查验或者弄虚作假问题,新增了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处罚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依法移交退出的,处以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等惩戒。
“责无旁贷”,则是指《条例》进一步压实、明确了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
《条例》对街道(乡镇)规定了20余项物业管理具体工作职责。比如,《条例》明确提出将为街道(乡镇)履职赋能,赋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条例》规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以公安部门为例,《条例》明确,公安派出所代表应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安机关应依法调查处理新老业主委员会移交活动中拒不移交的违法行为、新老物业退出交接活动中拒不退出的违法行为等。
破解物业管理乱象
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
物业从“管家”变成“当家”、业委会胡乱作为、执法难以进小区……对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给予积极回应。
通气会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了解答。
老物管不愿退、新物管进不来,物业把小区“大管家”当成小区“大当家”,怎么办?《条例》明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乱作为,怎么办?《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中,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等九条“高压线”。在法律责任上,《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领域出现违法行为,执法却难以进小区问题,怎么破解?
“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堵塞消防通道等,常被大家称作‘老大难’问题,但这些违法行为却常常缺少反映渠道和执法依据,导致执法难以进小区,较大程度上影响小区居民的幸福感。”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记者 张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