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商老谷。
黑龙江虎林市程琳米业有限公司大米原包装。
目前,米商已将包装上的“松花江”字样改为了“东北珍珠米”。
两代人做大米生意30余年了。2015年,老谷跟着老一辈人从黑龙江辗转来到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在一个物流园区内经营一家米店。
说着一口地道东北话的老谷总喜欢跟上门的顾客唠嗑。“这是我们母亲河松花江灌溉、黑土孕育出的大米,是纯正的东北大米。”在松花江畔长大的老谷,店里所售大米的包装上,也醒目地印着“松花江”三个字。
老谷没想到的是,“松花江”给他带来了效益,也带来了官司。2022年1月27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因侵犯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桑田公司)商标专用权,大米生产企业和老谷的大米经营部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其中,老谷的经营部被判赔偿2800元、大米生产企业被判赔偿4.9万元。
和老谷同样被判侵权的,还有物流园区内的其他20余家米商以及他们背后的厂家。
“来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咋就不能叫松花江了呢?”老谷认为,这一系列案件与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如出一辙。2月22日,因不服一审判决,老谷和其他商家提出上诉。
求助
“松花江”印上大米包装
13年后被诉侵权
老谷的程琳大米经营部,位于郫都区安靖镇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粮油交易区内。物流园里的米商很多,不少人来自东北。今年满50岁的老谷,来自黑龙江虎林市,那里属于松花江流域。
“我卖大米30年,‘松花江’这三个字也已经在包装上印了13年,之前都没出过什么问题。”对于包装上印“松花江”的原因,老谷解释说,主要是因为大米来自松花江,大米生产商为黑龙江省虎林市程琳米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大米来自松花江流域,具有典型的东北大米特性。而自己卖松花江大米,是因为老家在松花江,“走到哪,都不能忘了根。”
除了包装正中间醒目地印着“松花江”三个红色大字外,老谷销售的大米上还有“程琳”“桦树河”“珍珠米”等字样。“这些是厂家自己的注册商标、产品系列。”老谷说,没想到“松花江”三个字给自己引来了官司——2020年8月,正大桑田公司起诉虎林市程琳米业公司、成都市郫都区程琳大米经营部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判决书上记录了起诉前原告的取证过程。2020年8月13日,正大桑田公司工作人员与成都市一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来到程琳大米经营部,正大桑田公司工作人员花费25元公证购买标有“桦树河松花江珍珠米”字样的大米一袋,扫码支付后还拿到了老谷的名片。8月18日,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交锋
原告持有3枚“松花江”商标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郫都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展开激烈交锋。
正大桑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是“松花江”注册商标持有人,拥有3枚“松花江”注册商标,编号分别为第1151550、第16402823、第1731679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大米”。该公司表示,对上述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而虎林市程琳米业公司生产、郫都区程琳大米经营部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对案涉3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公众对“松花江”品牌大米认知产生混淆。
程琳米业公司则认为,案涉商标中含有的“松花江”文字系专有地名,正大桑田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松花江大米系通用名称,程琳米业公司住所地在松花江核心流域,生产及销售的大米均产自该地区,包装上使用“松花江”字样仅为合理突出产地,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攀附案涉商标。同时,大米包装上的“松花江”字样,与正大桑田公司持有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字体、排列、展示方式等完全不同。程琳米业公司认为,大米包装上标有“程琳”商标和厂家信息,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
判决
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
今年1月27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正大桑田公司持有的3枚“松花江”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该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虎林市程琳米业公司、郫都区程琳大米经营部销售的大米包装,将案涉商标显著部分“松花江”三字突出使用,客观上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案涉商标对比,文字、读音相同,虽未使用案涉商标拼音,但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来源,或误认为商品与正大桑田公司案涉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虽然包装上有“程琳”商标,但该标识较“松花江”三字小,无法准确直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程琳米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正大桑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
法院同时认为,松花江仅系河流名称,并非特定地名,松花江流域自然资源涵盖大豆、玉米、高粱、小麦、棉花、亚麻、苹果等,“松花江”三字并未与“大米”产生直接对应关系。此外,被告方并未举证证明“松花江”三字系法定的通用名称,或已作为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指代作为大米来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为此,郫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虎林市程琳米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郫都区程琳米业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正大桑田公司3枚案涉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虎林市程琳米业公司、郫都区程琳米业经营部分别向正大桑田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万元和28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发声:
判决结果说明维权合法
近两年维权案件有44起
企查查数据显示,本案原告正大桑田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该公司的关联企业数量达19家,实际控股公司为正大(慈溪)投资有限公司(最终受益股份45%)。
“不是字体像不像的问题,使用‘松花江’三个字就已经侵权了。”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就诉讼案纠纷致电正大桑田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张正权,他对此回应:“法院既然已经判我们胜诉,那就说明这次维权是合法的。如果这些商家上诉,我们也会积极应对,一切都按照法院的程序来。”
张正权表示,公证书上的证据图片,他们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准备。作为原告方,正大桑田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从吉林另外一家公司受让取得了本案涉及的3枚“松花江”注册商标,3枚商标分别于1998年和2016年经核准注册。经续展,3枚商标的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和2028年之间。
企查查数据显示,正大桑田公司自2020年以来,两年时间涉及的司法案件共44件,大多数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企业主要来自四川、江苏、黑龙江、吉林,其中28件由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一审。
被告律师:
原告试图将公共资源
变为自己的垄断性资源
仅在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内,卷入本次侵权官司的就有20余家大米经销商。
“一审判决结果太让人失望了。”老谷说,2月22日,他与其他10余家大米厂商已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我们10多个人组成了第一批上诉人,聘请同一位律师。过几天还会有厂家、商家陆续提起上诉。”
“本案与前段时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性质相同。”老谷等人的代理律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仁根认为,即使“松花江”被注册成为商标,但松花江更是众所周知的河流名、地理名、通用名,是东北人的“母亲河”,是全社会的公共资源。王仁根表示,老谷等人在包装上印制“松花江”三字,并非是想攀附“松花江”这一商标,而是想描述上诉人所生产、销售的大米来自松花江流域,因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三江平原交汇地为东北大米的核心产区。
王仁根认为,“原告试图将‘松花江’这一公共资源变为自己的垄断性资源,对其他商家显然不公平,对于市场环境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上诉人对‘松花江’三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权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的问题。”(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芮雯 邹阿江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