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形势依旧复杂严峻,然而,仍有极少数人不顾疫情防控形势,心存侥幸,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
赵某某,男,7月21日下午在成都市金牛区一饭店就餐时,与金牛区确诊病例同时间空间吃饭接触被判断为密切接触者,可能存在新冠感染风险。就餐完毕后,赵某某坐滴滴车返回内江。到达内江后赵某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既不向社区报备,也未进行三天二次的核酸检测,多次外出活动,造成父母、妻子和子女等成为次密人员被隔离,并引发群众恐慌,给内江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风险隐患。
7月22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接报警后,白马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将其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并对其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消毒。隔离期间,赵某某及次密接相关人员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目前赵某某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待隔离期满后,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