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多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2-04-26 10:18:36 编辑:周姿彤 点击: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含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包括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等。
二、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含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市城区各辖区派出所设有犬只登记、办证点)。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三、凡在市城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市城区免疫点实施狂犬病免疫,领办《犬只免疫证》;已取得《犬只免疫证》但免疫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需及时换证或申请实施加强免疫;经免疫的犬只应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和采样检测。犬只出售、调运前需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出售、调运。犬只免疫、管理按照许可规定收取费用。
四、船山区、安居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做好犬只收容场所建设工作或落实好犬只收容场所;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五、限养区内经准许饲养的犬只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六、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以犬链(绳),犬只在户外排出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城管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携犬人予以处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牵引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
八、犬主变更的,新犬主须持免疫、养犬证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缴销旧证,办理新证。犬只死亡或遗失的,犬主须到原登记办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原证。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犬只交易场所,犬只交易须在市城区花鸟市场内进行。交易成年犬(出生2个月以上)须持有准养、免疫证件方可交易。禁止交易未经登记、免疫、检疫的犬只,非准养犬只严禁在犬只交易场所交易。
十、出售犬只、犬皮、犬肉,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犬只出现神经症状、恐水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隔离、禁止移动,及时向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杀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单位退还家犬免疫证明,并按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只饲养户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市民。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的规定如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