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某餐饮店三名从业人员,将餐饮垃圾加工炼制“老油”,给顾客食用。三人行为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6日,蓬溪县公安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蓬溪县城一餐饮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遂对涉案人员郭某和杨某、李某展开刑事侦查。12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12月21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院长刘晓龙担任审判长。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杨某为增加菜品香味,降低成本,回收当天顾客食用后干锅锅底油。次日早上由被告人郭某到店进行加工提炼,而后将提炼的回收油又用于烹饪干锅菜品。2020年3月底至2021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到店担任厨师,由其使用回收油烹饪干锅等菜品。被告人郭某、杨某、李某在经营餐饮店时,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熬制成食用油,用于烹饪干锅菜品,供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2022年1月5日,蓬溪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郭某、杨某、李某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郭某等三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判决后,郭某等三人均未上诉。
“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会产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火锅底料后再次给食客食用会严重危害食客身体健康。经营者要守法经营,用心经营,承担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蓬溪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甄别,发现违法行为积极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蓬溪县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