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法院以案释法|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后果有多严重?罚款5万元!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2-11-20 06:15:58 编辑:杨仁昌 点击:
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没有人会知道,因此,无关紧要。殊不知,在法庭上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非但不能瞒天过海,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诚信罚单”,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
仪陇县法院以案释法
宣读罚款决定书
近日,仪陇县法院对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冯某处以5万元罚款,严厉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第三人冯某从某水路运输公司承租船舶,转租给某建设公司,并约定了船舶运输范围。在进行某次约定范围外运输时,船舶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导致运输的货物沉江受损。协商赔偿未果后,货物所有人起诉至仪陇县法院,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仪陇县法院依法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了第三人冯某参加诉讼。
冯某到庭陈述,此次事故的运输任务是由某建设公司直接安排,且不属于约定运输范围,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承办法官结合各被告的答辩、其余第三人的陈述及相应的证据资料分析,冯某极有可能知情并实际安排此次运输任务。然而,经承办法官多次向冯某释明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冯某在签署保证书后仍予以否认。
冯某是否知情并指挥此次运输任务,关系赔偿责任划分,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为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客观处理案件,承办法官多次走访船长、水手、建设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最终收集到相关证据并确定案件事实:此次运输任务并非由某建设公司安排,而是冯某与货物所有人达成口头运输协议后,由冯某进行安排。
仪陇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且经承办法官释明后果后仍不悔改,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人无诚而不言,人无信而不立。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更应遵循诚信原则。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更是妨害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在法庭陈述或接受法庭调查时,应当如实陈述案件客观事实,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