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谢谢你们了,赶了这么远的路专程过来,这笔救助金让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拿到沉甸甸的救助金,被害人刘某甲抹着眼泪动情地说。
3月29日,营山县检察院对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被害人刘某甲开展司法救助,缓解其生活困难。
2021年5月,刘某甲与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刘某甲被刘某乙用锤子、木凳打伤头部、上肢等部位。经法定程序鉴定,刘某乙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营山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了解到情况,积极走访调查核实,发现被害人刘某甲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其老伴于多年前去世,目前仅其独自居住。刘某甲平时以务农为生,受伤后仍需后续治疗,生活陷入困境。
该院认为被害人刘某甲家庭生活困难,遂主动告知刘某甲司法救助的条件、权利、义务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其生活压力。
考虑到刘某甲受伤出行不便,该院第五检察部一行特意前往其家中发放救助金。
2022年,营山县检察院持续巩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主动发挥职能作用,转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办案模式,建立起院内各部门之间司法救助工作协作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确保贫困当事人得到及时救助。
同时,该院在日常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工作中,针对群众对如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办理相关手续不熟悉等情况,转变方式方法,不仅可以现场办理,还利用“掌上检察院”远程办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主动跟进办案进度,确保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最大限度防范“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为化解社会矛盾贡献检察力量。(王思卉 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