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后,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梁女士和黄女士的儿子都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几百元的手机,显然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经调解,双方同意对红米手机扣除80元折旧费,对苹果6手机扣除100元折旧费,由商家退还剩余款项。
对此,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为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此外,家长也要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杜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