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警方已盯上时常深夜出门的这类人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2-04-13 02:28:50 编辑:陈宣海 点击:
深更半夜,本是人休养生息的黄金时间,可是偏偏有这么一类人大晚上不好好睡觉,拿着各种工具,潜入黑夜干起了不可告人的勾当。殊不知,他们的一举一动都被公安机关尽在掌握中。

深夜0时

2022年3月13日0时许,水尾中心所值班民警在辖区开展夜间巡逻时,发现叙永县大石镇互助村一条偏僻公路边停靠了一辆车牌号为川E63***的黄色江铃牌皮卡车,车灯熄灭十分可疑,民警遂上前查看。

车上的两人见民警上前神色慌张,经盘查,罗某书、罗某杰二人如实供述了有2名同伙正在附近的大同河内电鱼,二人则负责在车内“望风”。

随后,民警赶到河边将其余2人抓获,并查获捕鱼的船1条、捕鱼工具若干和河鱼8.09斤。

该处河流名叫大同河,是赤水河流域支流。经叙永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罗某、刘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嫌疑人所使用的逆变器、蓄电池、电鱼杆等属于禁用工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深夜23时

2022年4月6日23时许,赤水镇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赤水河边有两个身影鬼鬼祟祟,电筒忽明忽暗,民警走近一看,发现两名男子正在河边电鱼,民警立即将其制止并传唤2人至赤水镇派出所。

当晚,两人非法捕获野生河鱼共4.6斤。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深夜22时

2022年3月8日22时许,合江县公安局白鹿中心所根据工作线索,在合江县甘雨镇槐花村大槽河(长江一级支流)小地名石高滩处,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王某学、王某文、王某论三人挡获,现场查获电瓶、逆变器、舀鱼竿等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3斤。目前,三名嫌疑人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凌晨5时

2022年3月15日5时许,合江县公安局白米中心所根据工作线索,在长江合江县黄溪段,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胡某彬、尚某远等4人挡获,现场查皮划艇一台、单层刺网5副,怀卵亲体渔获物2.5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天然水域禁捕、禁钓

长江流域实行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长江十年禁捕是一年四季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为春季禁渔(禁钓期),是长江十年禁捕的特别保护期。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禁钓行为

(一)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在桥梁、交通要道、堰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

(四)一人两杆或多杆、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钓具。

(五)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六)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装备辅助垂钓。

(七)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八)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九)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禁渔期外垂钓注意事项

(一)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二)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

(三)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四)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七)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管理。(平安泸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