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特困人员和孤儿在县域内县级及其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或按分级诊疗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补助)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自费(含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区县统筹兜底解决。特困人员和孤儿住院费用实现医保联网结算,特殊困难对象个人负担的自费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民政、医保审核无误后划拨垫付资金,实现特殊困难对象出院“零支付”。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凡持有泸州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 810 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 650 元。
工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民政发布微信公众号、天府救助通微信公众号、天府救助通微信小程序、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自助申请困难救助,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核实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入户调查,作出审核确认、公示后,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时限要求
接受群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程序,次月起发放救助金。
咨询电话
泸州市民政局:0830-3192352
江阳区民政局:0830-3123522
龙马潭区民政局:0830-2597803
纳溪区民政局:0830-4217156
泸县民政局:0830-8183069
合江县民政局:0830-5269843
叙永县民政局:0830-6229081
古蔺县民政局:0830-7202112
(泸州市民政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