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一男子酒后袭警被判刑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2-02-11 10:14:00编辑:渝轩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袭警罪,依法判处酒后袭警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2岁,涪陵区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5月4日,涪陵公安接群众报警,称一男子酒后在百胜镇紫竹村4组闹事。涪陵区公安局百胜派出所值班民警辅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期间,醉酒男子王某不听劝阻,用手打及脚踢的方式打伤处警民警辅警,并欲捡砖头攻击民警辅警,后被民警果断控制。
该案系典型袭警案,涪陵区公安局第一时间慰问受伤警务人员,并迅速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5月18日,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批准逮捕,7月19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以袭警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在公安部颁布实施《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基础上,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1年3月1日,“袭警罪”正式入刑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向公众强调和宣示民警的执法行为代表着国家,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公安机关始终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查处侵权案件,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
公安提醒: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袭警包括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手段,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或者使用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设备,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等情形。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