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全市各区县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政府通告已陆续向社会公布。1月25日,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了解到,今年春节,全市41个区县中有36个区县实行城区“禁放”,其余5个区县(梁平区、长寿区、彭水县、酉阳县、石柱县)城区实行春节期间“限放”、平时“禁放”。城口、秀山首次将城区划定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据了解,按照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重庆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以及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渝北区、巴南区、万盛经开区的共14个区的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两江新区、高新区8个主城区实行全年全域禁放。
在今年各区县的政府通告中,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区、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秀山县共14个区县的城区春节期间实行“禁放”烟花爆竹。其中,城口县、秀山县是城区实行“禁放”政策的第一年。
据介绍,总体来讲,各区县的“禁放”区域逐年扩大,比如随着江北国际机场净空区的扩大,今年渝北区的禁放区域也随之扩大。各区县城区禁放区域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将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严查违法燃放。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坚决严肃查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快速响应处置。对不听劝阻的,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