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大英一男子被刑事拘留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02-07 09:56:21 编辑:周姿彤 点击: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大英县人民政府同时公布了全县天然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2020年第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大英县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郪江象山镇二水口至蓬莱镇张家堰、寸塘口河蓬莱镇赵家湾至郪江汇口)实行全面永久性禁捕禁钓,保护区外其他天然河流实行10年禁捕。
面对禁令,仍然有人置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不断触碰法律底线。2021年1月26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趁夜色正浓,独自驾驶铝质船舶沿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桂郪村外郪江河出发至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中坝子”外的桂郪河道内,使用电瓶、捕鱼器、抄网等工具在河道内非法电鱼。
当日2时许,大英县公安局开展夜巡蹲守的民警在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桂郪河“燕窝山”铁桥处将林某当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船舶鱼舱内发现非法捕捞的各类渔获45尾。目前,林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延伸阅读:
禁捕渔具指的是哪些?禁捕方法指的是什么?禁止经营指的是什么?
禁捕用工具包括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网、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地笼网,带可视功能的瞄鱼器、单线多钩类瞄鱼竿等滚钩类禁用渔具,内网网目小于6厘米的刺网、网目小于4厘米的单层网。禁用方法是指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经营者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反禁捕相关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罚?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将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违法当事人自觉对渔业资源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作出损害赔偿。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之规定立案查办。
关于市民休闲垂钓管理规定?
依照农业农村部(农长渔发〔2020〕1号)文件,市民可在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按一人一杆、一线一钩进行休闲性垂钓,禁止生产性、破坏性、营利性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在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郪江象山镇二水口至蓬莱镇张家堰,寸塘口河蓬莱镇赵家湾至郪江汇口)区域内垂钓,或在其他天然河流中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方式进行垂钓,将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将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的,将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大英县公安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