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营山县检察院在该县骆市镇某河道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计10余斤鱼苗被放流入河。这些鱼苗全部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出资购买。李某某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忏悔,表示将承担起生态修复的责任,弥补此前因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所造成的损害。
经审查,今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渔网,在营山县骆市镇某河道内使用网捕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经认定,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使用渔网属于禁用渔具。
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院第一检察部干警王文丽和张宇的见证下,李某某将自费购置的10余斤鱼苗放流入河。在增殖放流过程中,有路过村民围观,王文丽和张宇现场以案释法开展法治教育,以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达到了办案一起、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