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嘉陵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案件,吴某某作为驾校教练因帮助学员考试作弊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吴某某系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兴鑫摩托车培训学校教练,2020年11月初,吴某某为获利,萌生采用作弊方式帮学员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想法。随后,吴某某购买了两套考试作弊器材和一部手机,又购买了两件用于佩戴器材的T恤和两个腰包。为了顺利实施作弊,吴某某找到该校员工徐某商量,一起帮助学员理论考试作弊。吴某某将需要理论考试的学员交给徐某。徐某给学员穿戴作弊器材设备并交代注意事项,之后使用手机APP,通过戴在学员身上的摄像头远程看题,并通过学员佩戴的耳机告知答案。每考试作弊通过一人,吴某某支付徐某报酬100元。
2020年12月7日,蒋某某需要三轮车驾驶证D照,遂找到吴某某。当天上午,吴某某安排蒋某某进行科目一考试,在蒋某某考试未通过后,吴某某马上安排了补考,并给蒋某某穿上作弊器材,通过手机告知蒋某某试题答案,使其通过考试取得了三轮车驾驶证D照。吴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元。
2020年12月14日,“车串串”刘某某分别收取打算通过“软过”考取三轮车D照的许某某、杜某某1600元和1500元后,将两人介绍给吴某某,吴某某承诺帮助这两名学员通过考试。吴某某将许某某、杜某某带到兴鑫驾校学员休息室,由徐某给二人穿戴作弊设备器材,吴某某把二人带到理论考试考场参加科目一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徐某通过手机看试题,并将答案通过二人佩戴的耳机告知。考试进行约半小时,许某某、杜某某被监考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作弊用的摄像头两个、耳机两个、T恤两件、腰包两个、充电宝两个、信号接收器两个、无线wifi两个。随后,民警对兴鑫驾校进行搜查,在徐某办公桌抽屉内查获作弊用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嘉陵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上缴国库;对涉案考试作弊设备予以没收。(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