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四川大学法学院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研究生退学处理决定的公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以及《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川大研〔2017〕66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学校授权由分管副校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因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8名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公告称,因这28名同学无法联系,特予公告送达其退学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收到公告后,学生应立即与学院联系,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陈淋)
公告截图(截图自四川大学法学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