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古树名木认养办法明年起施行,不得借认养从事商业活动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20-11-07 10:02:26编辑:谢川霞

记者11月6日从四川省林草局获悉,近日,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

根据《办法》,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依法自愿、有利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改变古树名木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生长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部队等单位内,认养活动可能影响其正常秩序的;权属不明确的;未征得权属单位(个人)同意的;因交通、自然地理、生存状态等原因不宜认养的;具有其他不适宜认养情形的。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急需抢救复壮或其他需要认养的古树名木信息,组织发动认养方优先认养。

《办法》明确,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认养期间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

同时,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所认养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尽快落实保护措施。当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办法》明确,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个人认养最低200元每株每年

《办法》对具体的认养范围、形式与程序作了明确。

具体而言,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捐资认养非特定古树名木的,认养对象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同时有意向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其中,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000元。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

根据《办法》,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5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200元。

市(州)、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适当调整认养标准。指定认养的,也可由认养方与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王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