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正式对外公布。
决定明确: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 实施 14 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将于 30日后生效。
决定同时要求,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 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四川自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陈碧红)
附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