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行李箱绊倒15天后去世 家属起诉箱子主人索赔62万

来源:华西都市报 时间:2020-08-19 09:29:50编辑:刘映红

王女士被行李箱绊倒后倒地。

事发时监控录像。(白发为王女士,拖行李箱者为刘女士)
8月18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老人被行李箱绊倒致死的案件。
2019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67岁的王女士被63岁的刘女士的拉杆行李箱绊倒受伤,15天后王女士在医院去世。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将其诉至丰台法院,索赔62万多元。
庭审中,刘女士一方认为,事发时,王女士因在进站口逆行才导致被绊倒,刘女士则是在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说法
老人被绊倒后去世 被告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
庭审中,死者王女士的儿子刘某和刘女士的丈夫林某以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分别出庭应诉。
刘某诉称,2019年3月8日12点30分左右,他的母亲王某到北京西站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但在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进站时,被另一名乘客刘女士的箱子绊倒。
“上车后,我母亲就说头疼、头晕。”刘某说,到了当天下午4点36分左右下车时,母亲已经意识不清了,是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的。
他说,到了下午4点50分左右,来接车的家属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被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我母亲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日19点18分左右,王女士被转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转至河北友爱医院,住院两天后去世。”
刘某认为,对于母亲的跌倒,被告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至少60%的责任,故向北京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万余元。
争论焦点
老人死亡是否跟“绊”有关?被告方:正常排队没过错
“王女士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摔倒受伤是事实,但被告没有过错,更谈不上重大过错。”被告刘女士的诉讼代理人称,事发时,现场有三位行为人,即王女士、她的儿子和刘女士。当时王女士的儿子送母亲坐火车,但在进站口离开时,没有妥善照顾母亲。王女士逆行着急找儿子,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刘女士在王女士摔倒的整个过程中,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被告方还认为,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未及时就医,其子让母亲独自一人乘火车,在摔倒后几个小时才由他人送去医院,延误了救治时机,让伤情加重。并称:“医生反复劝说治疗的必要性,但家属要求撤掉呼吸机和吸氧鼻导管,导致王女士死于呼吸衰竭。”
原告方对此说法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王女士的呼吸衰竭,原因不是“拔管”,而是脑硬膜下出血。“拔管”是医生的建议,而非家属不愿治疗。
在举证质证环节,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对于事发的这十几秒的过程,原被告对每个细节都进行了各自的解读。被告方还带来了涉案的行李箱。除了分析监控录像,原被告双方还当庭用行李箱还原了事发的经过。
现场还原
监控视频显示老人突然转身往外走
视频显示,事发时刘女士在后方正准备刷票进站,王女士从前面突然转身往进站口外走,没注意到行李箱,被行李箱一“绊”,右脚卡在箱子底下,而后失去平衡、翻转、摔倒……整个过程仅数秒。
原告刘某认为,刘女士在公共场所拖拽箱子时,并未将箱子紧贴身后,或对身旁的人进行提示,这才导致他母亲摔倒受伤。
“我爱人是正常拖着箱子排队进入,王女士逆行。”刘女士的爱人林某说,双方交会时,首先应该由逆行的王女士做出避让。且刘女士今年也63岁了,双方交会时,刘女士能及时将身体躲开已实属不易,不能严格要求刘女士随时将一个两轮行李箱贴近身体摆放,且该动作也不符合社会常识行为。
原告方则认为,通过观察发现事发时的检票口,是一个人来人往地方,有人走错也很正常,王女士的行为并非“逆行”。原告方认为,火车站属于人流较多场所,每个人在行走、拖动行李时都应该有更谨慎的注意义务。
“我们承认有责任,但对方也应对王女士摔倒承担责任,具体比例应该由法院认定。”被告方称。
那么,在火车站进站口,乘客有排队、逆行、转身等动作时,彼此之间该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避让义务?乘客的行李箱该如何携带?网友也各有不同意见。
综合北京日报客户端、《北京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