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岔湖绿化控制带露营野炊 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

来源:成都日报 时间:2020-08-02 09:00:14编辑:刘映红

三岔湖
7月31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别从总则、规划控制、湖区水域保护、绿化控制带保护、外围控制区保护、法律责任以及相关附则等对三岔湖水环境保护进行了系统阐述。
湖区水域保护
按照不低于国家三类水标准保护
水质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三岔湖湖区水域水质依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标准从严保护,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执行。
岛屿管理方面,三岔湖岛屿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实施,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禁止个人向湖中乱扔生活垃圾和在岛屿内丢弃生活垃圾。岛屿内经营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集中收集,依照相关规定转运和处理,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废物泄漏,不得丢弃、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烧。
船舶管理方面,禁止船舶擅自驶入湖区。管委会应当对三岔湖湖区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管委会协同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广旅、体育等部门进行船舶管理。除经批准的特殊用途船舶外,入湖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为动力源。禁止船舶污染物排入湖区水域,垃圾、污水、油污等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对擅自驾驶船舶入湖的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禁止在三岔湖湖区水域从事下列行为:围湖造地、围垦种植、网箱养殖、家禽养殖等;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猎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采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向水体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水;在湖区水体中清洗车辆、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以及未在规定范围内垂钓和游泳;其他危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绿化控制带保护
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
条例明确,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除水利、公园、市政、文化、体育等公共公益设施外的项目。除水利设施和天府奥体公园规划的重大功能性项目外,公共公益设施占地面积占绿化控制带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条例明确,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在绿化控制带内采取保护现有树木植被、实施补植补造等措施,保护沿岸生态功能,防止水土流失。管委会应当加强绿化控制带内湖泊湿地和湖岸线保护,在湖滨带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质净化、水土保持与护岸等功能区。
在绿化控制带范围内放牧、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在绿化控制带和三岔湖水域范围内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和其他污染物;在湖区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采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以及未在规定范围内垂钓和游泳等行为,由管委会依据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外围控制区保护
采取措施加强污水循环利用
条例指出,在外围控制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可能污染三岔湖区域水源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外围控制区入湖河流设置入河排污口,但经依法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条例要求,外围控制区内应当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做到城镇和二十户以上农村集中居住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禁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放,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污水循环利用、对污水进行处理,防止污染水环境。
条例还就农业绿色发展提出要求:外围控制区内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立区域农业循环利用机制,鼓励施用生物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绿色生产物资,做好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秸秆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方面,条例还明确,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外围控制区内采取封育保护、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丰富生物多样性,改善三岔湖水生态环境。在外围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开展湖区生态修复、动植物湿地保护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行洪畅通,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孔维睿 张家华
摄影 吕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