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来了!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激发主体活力、释放消费潜能、包容审慎监管三个方面出台18条“真金白银”的扶持举措。
减税!
《政策》指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依法准予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依法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依法落实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减缓“五险一金”
《政策》指出, 2020年2-12月免征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6个月,最长可至2020年底,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经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减用工成本!给1000元/人补贴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从50%提至最高100%;对暂时困难恢复有望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满12个月后按4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另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信贷支持!10亿元资金池
《政策》指出,由市级财政出资建立规模1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撬动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年内新增融资担保行业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增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对于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蓉易贷”担保项目,原则上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市级再担保机构、贷款机构按4:4:2比例分担风险,无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原则上银行、政府按7:3比例分担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业务奖补和财政贴息;创新发展“抗疫贷”“减税贷”“蓉易贷”等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力争客户调查一次到位、资料补充一次亮底,由市级产业部门制定白名单标准,区(市)县产业部门会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确定白名单,白名单内小微企业贷款一般三天内办结;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小微企业订单和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服务;实现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提升首次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占比。
融资成本:降!
《政策》指出,鼓励金融机构下调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利率,实现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免除金融服务手续费;鼓励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市级再担保公司减少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减免小微企业3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要素成本:降!
《政策》指出,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接电服务,低压表计前的供电线路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2020年6月30日前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用户统一按原到户水平的95%结算电费,经区(市)县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暂时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4-5月用水、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经区(市)县产业部门认定的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与水电气供应单位协商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实行水电气欠费不停供措施,适当放宽缴费周期,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物流成本:降!
《政策》指出,畅通进出口货物物流通道,加强通道运力引进,强化国际通道拓展;对运用成都对外国际通道开展的外贸经营业务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支持。
租金成本:降!
《政策》指出,小微企业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在今年2月份租金全免、3月和4月份租金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5-7月房租(含摊位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倡导非国有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创业载体、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带头减免或减半收取承租小微企业房租,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管费用:降!
《政策》指出,由国有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5-7月减半收取小微企业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能源分摊费用);鼓励和倡导非国有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微企业承用的产业物业降低收取物业管理费。
不得拖欠账款!清理
《政策》指出,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小微企业账款,向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发包工程等,须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欠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应加快审计及时支付余款,禁止以等待审计为由拒付余款;决不允许新增拖欠小微企业账款。(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