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幼儿园复学后,已交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可以退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20-04-23 18:02:14编辑:刘婷婷
这学期都要结束了,还没有看到开学的影子。没有网课的幼儿园,到底该不该退费?23日下午,成都市教育局出台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退费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校开学复课严格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20〕29号)相关要求执行,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复学后根据本学期实际教学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退费按《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三、伙食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
四、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由学校据实收取和据实结算。
五、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
六、各区(市)县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七、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
八、各区(市)县和学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温馨提示
近日,教育部针对培训机构提前收取秋季甚至更长时期的培训费等情况发出了预警:
一、提醒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不应过早提前收取。
二、提醒广大学生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成才观念,了解国家关于校外培训管理的相关政策,理性为孩子选择课后学习方式和内容。提前交费有风险,退费有难处,家长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培训要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培训合同文本内容,不要超期超前交费,保留好合同文本和交费发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提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李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