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禁野”决定的出台,各地立法“禁野”的进程不断加快。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广东、深圳、珠海、天津、福建、湖北、青海、甘肃、重庆、江西、湖南、山西等12个省市出台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北京、广西正就修法征求意见。
各地均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在内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全面禁食,部分地区也将列入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针对非法食用等行为,不同地区按动物价值倍数和罚款金额两种方式论罚,部分地区增加信用惩戒措施。
全面“禁野”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何去何从备受关注。广东、山西等省份将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管理写入法规。这也意味着,这些省份不会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部分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将可以用于科研、药用等。
【禁食范围】
各地均明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记者注意到,大多数地方法规与决定规定的禁食范围一致,湖北、青海直接规定全面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山西列举了纳入禁食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品类,包括黑鹳、大天鹅、猕猴等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草兔、原鸽等三有野生动物,以及蝙蝠、田鼠、蝉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此外,湖北、江西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青海则进一步将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也纳入禁食范围。北京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也拟禁止食用列入相关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认为,立法禁食列入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有必要的。他指出,与目前陆生野生动物凸显的诸多问题相比,水生野生动物方面相对少一些,但从物种保护的角度来看,对所有珍稀濒危动物的保护都刻不容缓。“如果不禁食,放任水生野生动物继续被食用,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对动物保护极其不利。”
个别地区出台可食“白名单”
与禁食范围相对应,深圳、珠海还明确了哪些动物可以食用。两地规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都可以食用。这意味着,此前争议不断的甲鱼、牛蛙等动物在深圳和珠海也将不禁食。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3月4日农业农村部已明确,中华鳖(甲鱼种类)等大部分养殖龟鳖,以及牛蛙、美国青蛙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等名录,按照水生物种管理,可养殖食用。
人与生物圈中国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这类明确可养殖利用的物种,更应加强监管,避免形成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灰色地带。“不论是两栖和爬行类,还是鸟类、兽类或者鱼类,但凡开了可繁殖利用的‘口子’,就必须将监管落到实处。”
在马勇看来,出台可食动物白名单不失为一种实用的做法。他解释说,野生动物种类太多,要清楚明白地告诉大家哪些动物不能吃有一定难度,也会给普通公众造成困扰。另外有些动物的食用风险存在不确定性,有待更多研究,目前仍无法判定是否可食。“从最大程度保证公共卫生安全角度出发,制定目前成熟的可食用动物名单,是一个比较好的操作方式。”
【处罚标准】
深圳珠海最高可处货值30倍罚款
各地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法规中,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非法食用以及非法生产、经营、交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方面,主要分为按动物价值倍数论罚和直接规定具体罚款金额两种方式。
针对非法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广东、深圳、珠海的处罚最为严厉,针对“食野味”者最高处动物货值30倍罚款,对组织者要求从重处罚,也因此被称为“最严禁野令”。
其中,广东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深圳和珠海规定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山西、青海、江西等地则直接规定了罚款金额。例如,山西规定,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青海针对非法食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江西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就两种处罚标准,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指出,按野生动价值倍数论罚比较真实客观,针对已售出的动物或制品,惩罚会比较有力度,但如果交易尚未发生,或者针对一些禁止交易或没有市场定价的野生动物及制品,比如象牙等,就会出现罚款数额的难以确定或者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差异。
直接规定罚款金额,比较具有可操作性,但一般罚款金额会有最低罚款额和最高罚款额的区间差,如果没有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有可能对行政违法者处罚过度。
他认为,制定处罚标准应当因地制宜,从各地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比如,广东作为野生动物市场比较繁荣的地区,价格容易裁定,可以适用按动物价值倍数处罚。但在相对落后的地区,野生动物无法定价,更适合直接规定罚款数额。另外,各地行政执法能力等,也是制定相关处罚标准的参考因素。”
【人工繁育】
部分省份允许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现存庞大的的人工繁育产业也将被叫停。
在严格执行禁食决定的同时,广东、山西等省份率先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写入法规。这也意味着,这些省份将不会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部分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将可以用于药用和科研。
广东提出,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须具备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技术、人员,并符合防疫要求。北京和广西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也提出了类似规定。
山西还明确,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须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广西拟规定,人工繁育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分级许可制度,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首次提出“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后可纳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广西也拟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后,纳入当地制定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非食用目的的商业性人工驯养繁殖是否应该允许存在?马勇认为,允许商业性的利用可能导致管理漏洞再次出现,使得修法初衷大打折扣,应该逐步予以规范,乃至全面取缔。
“允许商业目的的人工繁育,给一些非法利用制造了很大空间,比如一些科研或者药用消化不了剩余的野生动物或制品,可能绕几圈后再被拿去食用,野生动物‘洗白’现象就再次出现了。”马勇说。
在他看来,有需要的科研单位或保护单位可以自己进行人工繁育,或者与有资质的机构合作,但大规模的所谓“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一定要严格管制。
杨朝霞认为,野生动物是一种不能滥用但可以合理利用的资源,可以通过立法加强人工繁育管理,用于科研、制药、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
“野生动物滥用,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执法上的原因。在执法层面,重点是要确保不出现管理漏洞,解决执法不力的问题,这就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监管部门的约束和监督,不能指望立法解决一切问题。”杨朝霞解释。(吴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