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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蓝猫”变“土猫”……四川发布10个消费案例教你避坑

来源:成都商报    时间:2020-03-12 09:51:22    编辑:谢川霞


  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3月11日发布了“2019年四川省十大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涉及汽车消费、保健品、房屋买卖、网购等多个领域,警醒消费者小心被“坑”。
 
  案例1
 
  保健品虚夸包治疾病
 
  消委追回9万元
 
  2019年4月1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消费者余女士到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内江市市中区某食品商行组织中老年人到资中县、成都、重庆、大连等地以旅游会销的方式口头宣传所售保健品能够治好肾衰竭、肺癌、红斑狼疮等各种疑难杂症疾病,如果介绍其他人购买该产品还可以获得提成。
 
  余女士于2017年6月10日至10月29日先后借钱向经营者汇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购买保健品,至今她只领取了3万元的保健品,她认为服用该保健品后没有明显效果。现经营者已人去楼空,无法解决。为此,消费者向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找到经营者领取保健品。
 
  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调查调解。最终,由该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前退还消费者余女士人民币9万元,且一次性提供给余女士需要的3万元的保健品。
 
  案例2
 
  买车变租车
 
  消委来维权
 
  2019年11月26日,德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旌南分会(以下简称旌南分会)接到消费者郭女士投诉,称她和侄子分别在某汽车销售网站(以下简称经营者)上订购了“长城哈弗”家用小汽车一辆,价款总额20.2万元,当天交纳了4万元首付款。可在提车时,销售人员才告诉其必须将户上在该公司;消费者不认可此事,遂提出退款要求,经营者拒不退还4万元首付款。
 
  旌南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投诉人郭女士和侄儿在网上订购2辆“长城哈弗”家用小汽车,与经营者签订了电子告知书形式的协议,但并没有签订书面购买合同,而经营者在郭女士付款前未告知其车辆所有权前期的归属问题,双方均存在过错。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同意经营者扣除购车款的3%后退还其余首付款。
 
  案例3
 
  宝马车主维权
 
  消委出手化解
 
  2019年4月18日,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信息,“有上百名宝马车主4月19日早上到宜宾某公司4S店(以下简称4S店)集体维权退费”。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将该项工作交由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牵头统筹协调。
 
  考虑到宝马车主们消费维权人数多、情况杂、影响大,宜宾市消委会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经过查资料、实地看、私下访,了解到宝马车主对4S店收取服务费和保证金有异议,要求退费。
 
  经两场共四个多小时的座谈交流,在宜宾市消委会调解下,全部投诉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4
 
  超市结账“四舍五入”
 
  多收五角退!
 
  2019年4月6日下午,资阳市安岳县消费者李先生带着妻女在安岳县城某超市半打袜店(以下简称袜店)购买了一条女童内裤,总价24.5元。然而,收银结账时,袜店微信支付方式显示应付25元,零头五角通过四舍五入后多收5角,消费者对此当场提出了异议,但仍然按25元结了账。
 
  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袜店擅自四舍五入多收消费者钱款,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责成商家将多收的五角钱退还消费者,并在当地论坛中向消费者进行了公开道歉。
 
  案例5
 
  商家收取预付款“跑路”
 
  消委牵头多部门联手维权
 
  2019年6月,消费者谢某、高某、马某等多人先后到广元市利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利州区消委会)投诉,称自己在某游泳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办理消费年卡后,俱乐部在未提前告知也未办理退款情况下关门停业,要求维权退款。至7月12日,共有939名消费者因相同问题前来投诉,涉及金额达62万余元。
 
  利州区消委会接诉后高度重视,立即会同辖区雪峰市场监督管理所、消委分会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俱乐部于2018年5月14日登记注册,负责人尚某。2019年6月24日关门停业,欠房租27万元、水电费6.6万元以及员工工资,并于2019年6月11日注销了营业执照。6月28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委会以俱乐部(尚某)涉嫌消费诈骗将案件线索移交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处理。
 
  7月10日,由利州区消委会牵头对俱乐部设施进行了现场处理。7月12日,将设施处理后的40余万元按比例退还消费者。由于尚某已无力再退还剩余金额,消委会建议消费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6
 
  买了“抵押房”
 
  还被限制人身自由
 
  消费者周女士、丈夫杨先生于2018年12月31日以全款方式与泸州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于当日缴纳首付款308392元,2019年1月19日补齐剩余房款共计719580元(其中包括按该公司规定15日内交齐的剩余房款719220元及逾期4天缴纳的违约金360元),该房源为抵押房源,开发商已告知消费者,并在协议中约定3个月后解除抵押,于2019年4月1日签订正式合同并完备网签手续。
 
  4月1日周女士一人到该楼盘售房部办理相关手续时,该公司销售人员由于已知房屋抵押状态尚未解除,对周女士所提签订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并限制周女士人身自由长达12小时。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4月28日,经泸州市消委会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案例7
 
  司法确认
 
  让消委调解更“硬气”
 
  2019年4月1日,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攀枝花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他于2019年1月15日,与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订购一台别克GL82018款ES28T旗舰版汽车,订购价为人民币35万元,胡先生于当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9年1月26日,商贸公司实际出资人罗某某通知胡先生支付余款并于两天后提车,胡先生当即支付了余款30万元。
 
  1月28日,胡先生按约定到店提车,但罗某某以车款未到账为由请胡先生等到1月31日,之后罗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经过胡先生反复交涉,要求按照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共418000元。对于违约行为,罗某某表示认可,并于2019年3月6日退还了胡先生购车款60000元,但余下款项迟迟不予支付。胡先生无奈只得向市消委会进行投诉。
 
  2019年4月2日上午,攀枝花市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向商贸公司送达《消费争议告知函》和《消费争议调查通知函》。同日下午,商贸公司委托罗某某在攀枝花市消委会接受调查并参加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同意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8
 
  参观农场被砸伤
 
  消委调解获赔偿
 
  2018年12月16日,自贡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为销售自己的养老服务产品,邀请谢某等人到其旗下自贡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开心农场”参观,谢某又邀请宋某一同前往。当一行人经过该农场正在施工的工地时,宋某被工地不慎落下的钢筋砸伤且伤势严重,在场人员立即将宋某送到荣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宋某伤情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宋某住院期间,双方就住院治疗等费用赔偿产生争议。无奈之下,宋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自贡市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荣县消委会)投诉,希望帮助维权。
 
  荣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组织维权人员对此案展开调查。经调查,宋某投诉情况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赔偿了宋某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856元,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9
 
  “蓝猫”变“土猫”
 
  网购“活物”需谨慎
 
  2019年4月2日,南充市顺庆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西城消委分会(以下简称西城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来信投诉称,通过南充市顺庆区的一网上宠物店(以下简称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宠物“蓝猫”,收到的却是一只“土猫”,王先生发现上当后联系宠物店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王先生希望西城消委分会帮助维权。
 
  经调查,王先生是通过微信与中间商“雅痞”协商购买“蓝猫”,而“雅痞”却在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土猫”,并让宠物店直接寄给王先生,从中赚取“蓝猫”与“土猫”差价,宠物店在其中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宠物店同意为王先生退货退款并补偿邮寄费用等共计600元,为王先生挽回了部分损失。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多番调查,终于找到“雅痞”。经过调解最终由“雅痞”对王先生进行退赔现金共计3500元。
 
  案例10
 
  网上购票“机关”多
 
  消委介入“解绑”
 
  2019年8月29日,消费者胡女士在某网络平台购买火车票,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成都至南充D5172和南充至成都D5195次列车,票价均为65元。但是通过非12306通道预订方式购票,均需要额外收取套餐费用10元和20元,消费者无奈共计支付了30元。消费者认为该项行为属于捆绑销售,遂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进行投诉,请求维权。
 
  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回消费者支付的30元费用。(红星新闻 记者 李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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