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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民办教育17条”来了 四七九系民办学校将成历史
来源:成都商报 时间:2020-01-11 09:35:53 编辑:刘映红
■“民办教育17条”
通过17条规定,就民办学校在合作办学、分类收费、招生入学、资产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
实施9条规范措施,破解“治理难点”
实施8条扶持举措,缓解“发展堵点”
■“三不得”
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办幼儿园和教研培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
近日,成都市政府发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亦称“民办教育17条”,《措施》通过17条规定,就民办学校在合作办学、分类收费、招生入学、资产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措施》坚持‘规范’与‘支持’并举,其中通过实施9条规范措施破解‘治理难点’、8条扶持举措缓解‘发展堵点’。”在1月10日召开的通气会上,成都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措施》旨在完善更加适应成都城市发展定位要求、满足市民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的现代民办教育体系,促进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进一步整体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和发展质量,巩固和发展良好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其中,在规范合作办学方面,《措施》提出,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措施》调整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办幼儿园和教研培机构等事业单位与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政策,提出“三不得”,即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同时,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明确合作双方应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共同负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民办高中不得擅自开设涉外办学项目,严格规范外籍教师聘用及管理。
记者注意到,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成都四、七、九,即石室中学、成都七中、树德中学,未来将退出民办学校的办学历史,其相关民办学校在合约到期后也将不再得到四、七、九的办学输出,学校名称也或将更改。对此,记者梳理成都四、七、九教育集团发现,其涉及的民办学校主要有成都石室外语学校、成都石室佳兴外国语学校、成都七中实验学校、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树德中学博瑞实验学校等,其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2023年7月31日与成都七中合作办学合同到期,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2021年7月21日与成都七中合作办学合同到期。合约到期后,这些民办学校都将退出四、七、九成员学校体系。(张瑾)
“民办教育17条”有哪些具体举措?
●落实立德树人
加强民办学校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完善法人治理
依法依规依章程健全民办学校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完善董(理)事会、监事(会)、教代会、学代会和家委会制度,探索建立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和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亲属回避制度,董(理)事和监事不得同时兼任。
●规范合作办学
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办幼儿园和教研培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
●规范分类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按照相关定价权限由发改部门制定。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教育、人社部门加强治理民办教育乱收费。
●规范招生入学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办学类型、内容和地址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先报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校区或分校,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
●推进分类登记
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未分类选择的直接终止,依法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举办者可申请奖补,由当地政府或其部门按出资额及其增值(以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扣除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及折算利息给予相应补偿,按不高于补偿后剩余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捐赠、土地房产增值部分)的15%给予相应奖励,货币资金不足的可一次结算、分期奖补。
●拓宽筹资渠道
市、区(市)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融资租赁、保险等金融手段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探索民办学校预期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优化审批登记流程
民办学校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鼓励举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实行容缺受理和教育、消防并联审批(审查)。
●培育教育新业态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城市教育培训综合体和连锁培训机构。支持地方政府引导培训机构集聚教育主题街区。支持培训机构开展研学旅行、实践营地、共享(在线)培训。
●落实税费优惠
民办学校水、电、气等与公办学校同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税收待遇同等。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依法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障师生权益
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服务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务评聘、教研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培育优质资源。
支持民办学校引进高素质人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的高素质人才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