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岂能逃避罪责!检察官让电子数据和技侦证据“说话”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12-28 09:45:39 编辑:周姿彤 点击: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覃某某、刘某某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决。该案被告人覃某某自归案以来均是“零口供”,承办检察官从客观证据入手,让电子数据和技侦证据“开口”,打破了其用闭口不言来逃避罪责的妄想。
该案要从前年说起,2018年1月,母某某、覃某某、刘某某、龙某某四人驾驶两车分别从遂宁市大英县出发前往云南省。到达云南后的一天凌晨,母某某、龙某某、覃某某到一木材厂里拿得事先藏匿的三包麻古,放在刘某某车尾箱里。而后,四人交替驾驶两车返回大英县。在成南高速大英县隆盛镇高速公路出口处,刘某某驾车搭乘覃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母某某与龙某某驾车逃逸。公安机关从被挡获的汽车尾箱内搜出三包净重30公斤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8年4月27日,遂宁市公安局将覃某某、刘某某运输毒品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虽人赃并获,但覃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六次供述均属“零口供”,其辩护人也多次致电承办检察官请求以无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为由对覃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递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覃某某闭口不言、辩护人多番催促、自己也怕办错案……面对这些压力,承办检察官只想尽快查清事实。
“既然是‘零口供’案件,那客观证据的取证就成为办案的关键。”厘清思路后,承办检察官反复阅卷并将二人驾驶车辆的行车路线、住宿登记、通话记录等情况一一列明,发现以下几个问题无法解释:
——覃某某说自己受母某某邀约去云南玩,第一次从云南回大英后没有休息,为什么马上又出发去云南?
——去玩的话为什么这么赶?为什么都是凌晨出门?为什么半夜开车赶路?
——在回来的路上,两辆汽车为什么一会儿走高速,一会儿走国道?
虽然发现了疑点,但证据的提取往往具有时效性和不可逆性,需补充的关键证据几乎不可能提取到。
因此,承办检察官将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的重点放在电子数据和技侦证据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手机进行鉴定,提取涉案时段电子数据,并多次到市公安局听取覃某某等人涉案期间的技侦证据,锁定覃某某将毒品运回大英途中其与同案犯有躲避检查的通话内容,承办检察官心中的疑问全部解开,覃某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证据锁链完整形成。
2018年8月31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覃某某、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2月26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覃某某、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犯罪活动本来非常隐秘,且毒品体积相对较小,给取证增加了难度。”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虽然无覃某某的有罪供述,但结合在案的客观证据,根据其行为过程、方式、毒品查获情形以及被告人自身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其对运输毒品的犯罪是主观明知的,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