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长效机制,提高城镇老旧小区业主的宜居水平,近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遂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据悉,《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城镇老旧小区,是指纳入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小区。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管理公约
城镇老旧小区业主应当在交存本小区维修资金前,制订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以下简称管理公约),管理公约应当对维修资金交存、续交,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业主自管等事项作出约定。城镇老旧小区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本小区业主在管理公约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5元(面积按照业主所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小区管理公约;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小区管理公约。管理公约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2021年1月1日前,经本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021年1月1日后,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了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小区,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修订,经本小区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管理公约生效前,原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继续有效。
专户存储
城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承担遂宁市新建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职责的商业银行作为城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开设城镇老旧小区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应当接受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资金续交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业主申请,按照管理公约约定核算续交金额。
资金补充
利用城镇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按照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补充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小区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资金退还
城镇老旧小区房屋灭失的,由业主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退款手续后,到开户银行退还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并办理业主分户账注销手续。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使用规定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已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其差额部分应当由相关业主自筹补足。
分摊方法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增设电梯
城镇老旧小区建立维修资金后,可依法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增设电梯的具体流程按照《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遂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指南>的通知》(遂建发〔2020〕7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