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至11月18日,仪陇县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借相亲实施诈骗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等18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八个月至四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18人,以相亲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作案23起,涉案金额101460元;被告人黄某某作案24起,涉案金额103880元;被告人蒋某某作案19起,涉案金额82580元;其余被告人作案1起到14起不等,涉案金额8500元至81000元不等。
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1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或较大。该1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期三天的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本案事实已全部查清。
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1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介绍相亲为由,三五人组合在一起,分别扮演参加相亲的单身女性和其亲属、介绍人等,骗取刘某某、吴某某等47人钱财。1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张某某等6人诈骗数额巨大,冯某某等12人诈骗数额较大。
本案各被告人系合伙共同作案,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相互紧密配合实施犯罪行为,彼此的行为密不可分,不宜划分主、从犯。
仪陇县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各自参与作案的犯罪金额、次数、犯罪情节以及前科、认罪认罚、退赃表现、预缴罚金等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5000元不等。(仪陇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