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卷十六中说:“于他财物,恶欲名贪。”对于名、利,对于财物,对于外界一切可欲之物,产生无厌足地追求、占有的欲望,都可称为贪。
“雁过拔毛”则将贪体现得淋漓尽致。这种“微腐败”现象在各种扶贫、惠民、改革等政策上表现得尤为严重,特别是有些基层干部更是肆无忌惮,总觉得就算在查,也查不到自己头上,心存侥幸、从中克扣。那么不禁要问:这种“雁过拔毛”的行为,到底是拔的谁的毛?
国家的惠民政策、改革投资被一层层克扣。这种腐败行为危害的是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断把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作为赌注,欺上瞒下、以权谋私,总觉得“此事甚微,无足轻重”。但事实却不尽然:某村村干部7年间截留退耕还林资金5万余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某村社违规私分扶贫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这种典型的“雁过拔毛”行为,对某些党员干部来说,自己拿的只不过是“一根毛”,但是对于人民大众,它却是“一根救命稻草”,牵系着人民的生命线。
“雁过拔毛”严重地危及到人民的利益,各位党员干部一定要有规矩意识和纪律意识,要明确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谨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碰纪律“红线”。(营山县委组织部 侯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