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旺苍县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康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开庭审理,分别被当庭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和1个月。据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这是广元市办理的首起矫正对象立功获减刑案件。
今年2月24日,旺苍县三江镇大毛坡因高压线短路发生火情,侯某知晓后,主动从家中带上灭火工具跟随民兵队伍上山扑火;康某某则骑上自己的摩托车,跟随在消防车后,帮助将消防器材扛到失火地点,一起参与灭火。3月19日,三江镇村民在自家耕地燃烧杂草时,突然遭遇短时强风,火借风势引发官参营山林火情,侯某、康某某接到通知又立即前往灭火……
6月28日,广元市司法局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康某某的《减刑建议书》。7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旺苍县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认为,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康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且主动参与森林灭火、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工作。在山林火情中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陈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