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建立了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方案》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规定执行。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一并落实。
四川省此次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将目前最低缴费档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专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增设每人每年4000元的最高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200元,其它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
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为鼓励参保人员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规定参保人员在逐年缴费的同时,允许在本年度内通过多次缴费以提高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资金规模,提升今后整体待遇水平,需注意的是年度内每次缴费都要对应已有的缴费档次标准。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例:参保人员按每年200元缴费档次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在年满60周岁时逐年缴费的年限为15年,那么他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选择高于200元的其他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以利于今后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温彩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