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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不以“后果严重”为前提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20-03-06 11:26:06    编辑:田佳平


  3月4日8时左右,成都泉水西路50号天悦城小区一栋楼发生高空抛物,两小时内连发两起,幸无人员伤亡,当天18时左右,派出所民警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民警表示,在普及了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后,该名男子也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事实,并承认错误。民警也对其进行了治安警告和训诫,该名男性也写了保证书。据了解,该名男子患有疾病,派出所民警也要求其家人严加看管。(《成都商报》3月5日)

  两小时内,从26楼以上的高度连续两次抛物,结果只是被警告、训诫和写保证书了事?如此轻飘飘的处罚,甚至还不如某小区“高空抛物断电30天”的力度大。显然,这与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相称,也与最高法的相关意见不符,还是过去“唯结果论”的惯性在作祟。

  高空抛物如何定性与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发布是一个分水岭。此前,多地依据的法律条文与判罚并不统一,往往按照后果进行处罚,没后果就不处罚。譬如,很多都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寻衅滋事行为,对肇事者罚款和拘留。针对高空抛物频发的现象,最高法在去年11月发布了相关意见,要求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再是免罚、轻罚的理由,行政处罚在很多情况下要升格为刑事处罚。酒驾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现象之所以大幅减少,也正是因为遵循了这一点。

  基于此,各地此后纷纷出现高空抛物“入刑”“第一案”:去年11月底,因高空抛物,上海一男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该男子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但抛物地是小区公共道路,对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今年2月,青岛一男子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起因是他从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同样“未造成严重后果”。

  反观新闻中这位嫌疑人:楼层更高,垃圾袋中甚至还有玻璃渣,意味着可能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两小时内连续抛物两次,情节绝算不上轻微;楼下是商铺,过往行人众多。以上几条,皆对公共安全有现实明显的危害性,更直接触犯了最高法意见中需要从重处罚的两种情形:多次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怎可仅批评教育了事?至于是否因“患病”而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也应交由法院来判定。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也应对其监护人进行处罚。 

  如此来看,当地警方的自由裁量权未免过大,同案不同判的负面影响倒在其次,现实已反复证明,对肇事者的轻纵,会直接伤害法律尊严,也会因震慑力不足而让此类行为难以禁绝,更失去了一次难得的普法良机。

  无论如何,路过人群的幸运不应成为肇事者的幸运。既然高空抛物已经“入刑”,就当摒弃过时的执法思维,严格依据法律相关意见“应判尽判”,如此才能遏制类似事件频发的势头,让公众更有安全感。(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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