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9年上半年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9-08-01 10:29:18 编辑:刘映红 点击:

  今年以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严厉打击了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促进医疗卫生领域社会共治,现选取上半年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若广大群众发现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请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或拔打“12320”卫生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1:某小区游泳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营业案

   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成都某游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设置的游泳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营业、从业人员不能岀示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多次联系当事人均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了登报和政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加处滞纳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未找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星级宾馆消费、租赁高档写字楼等9项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措施。

   小提示:开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另外,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大大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案例2:某光学有限责任公司(眼镜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验配角膜塑形镜案

   5月31日,省、成都市、青羊区三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眼镜店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验配角膜塑形镜。经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查实该眼镜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验配角膜塑形镜,验配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眼镜店没收违法所得13100元,没收相关器械,并处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角膜塑形镜验配工作的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验配角膜塑形镜属于眼科医疗服务行为,应该在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开展。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家长一旦发现儿童青少年视力异常,应当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矫正。

   案例3:达州市通川区某连锁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根据群众举报,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联合药监、公安部门对某连锁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请医生唐某坐诊,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连锁药店没收违法所得258.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医生唐某进行另案处罚。
 小提示:药店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在此提醒广大民众,看病要去正规医疗机构,切莫贪便宜图方便,把自己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境地。

   案例4:曹某非医师行医案

   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国医馆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曹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独自为顾客开展针灸诊疗活动。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曹某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医生应当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患者到医院就诊,如果对医生的资质有疑问,可要求医院出示医生资质。

   案例5:成都某妇产医院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案

   1月8日,成都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妇产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实,该院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开展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服务(俗称“无创DNA”)和医学影像类产前诊断。成都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534.2元、罚款94602.6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并按照许可的项目开展产前诊断。医师应当参加产前诊断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产前诊断工作。准妈妈需要进行产前诊断,请到取得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就诊。

   案例6: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案

   4月12日,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陪同国家飞行检查组对辖区内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存在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消毒产品只能用于消毒、杀菌,不能用于疾病治疗。凡是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都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7:自贡市富顺县某量贩歌城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舞厅经营活动案

   自贡市富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某量贩歌城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该量贩歌城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舞厅(KTV)经营活动超过三个月。自贡市富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量贩歌城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特此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开办公共场所时,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同时建议消费者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消费。

   案例8: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2月15日,成都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成都某酒店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成都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酒店警告,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消费者到公共场所消费时,可在该公共场所公示栏查看检测结果。

   案例9:自贡某医院将未通过新技术评估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案

   4月9日,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自贡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该医院将未通过技术评估的“脱细胞异体真皮隔离术”应用于临床,为诊断为早泄的2名患者实施了该项技术。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医院没收违法所得1160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患者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技术,如有疑惑,应多咨询了解,以防被忽悠。

   案例10: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全分公司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二次供水活动案

   2月20日,雅安市天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实,该小区物业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二次供水活动。雅安市天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物业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000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二次供水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单位开展二次供水,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对水质检测1次,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唐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