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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四川省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这些做法很有效
时间:2019-09-27 15:42:06 来源: 中国网 编辑:陈姝悦

  四川省检察院坚持抗诉与息诉并举、监督与服务并行,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不断探索民事监督案件和解的途径与方法。近日,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结合办案,通过沟通协调和深入细致的说理,促进2起案件和解、1起案件当事人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在检察环节实现矛盾纠纷化解。

  文某某与绵阳市涪城区P社区三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针对拆迁安置统建房所有权展开。2007年,文某某(城镇户籍)在P社区三组购买李某某宅基地并修建农村房屋,后因当地建设统建房,文某某房屋被拆迁。2011年,文某某与P社区三组签订协议,约定文某某拆除旧房后,P社区三组给文某某部分经济补偿,并按照统建房分配方案,分配给文某某应享受的统建房实有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2年,P社区三组统建房分配公告载明:“凡属我组常驻人口(代管人口除外)每人均可无偿分得本次建设的同建安置房60平方米”。根据公告,文某某不是P社区三组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按协议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李某某实际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文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P社区三组履行给其安置60平米统建房屋的协议。法院一审、二审支持文某某诉求,省高院再审予以改判。文某某不服,向省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生效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不应抗诉。但考虑到文某某购买宅基地并修建房屋已支出了大量费用,参考近年司法判例,文某某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省检察院认为,通过搭建沟通桥梁,运用和解的方式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办案检察官立足司法实践向文某某、P社区三组及李某某充分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预期。同时,运用“面对面”和“背靠背”方式了解当事各方心理预期及和解条件,寻找利益平衡点。经过多次沟通协调,2019年8月,文某某与P社区三组达成和解协议。约定P社区三组在2011年因拆迁补偿文某某的基础上,再一次补偿文某某4万元,此补偿款在签订本协议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文某某,全部了结双方本次拆迁案纠纷。之后,省检察院终结本案审查。

  无独有偶,王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也在省检察院的调处下,促使案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因购买房产的卫生间渗水问题,于2015年向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起诉,经调解结案。之后,厨房又出现渗水,王某某再次起诉,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未予支持。王某某申请成都市检察院监督,成都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2015年诉讼的诉请并不一致,同时王某某此次起诉所基于的法律事实与2015年诉讼的法律事实也不一致。该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检察监督条件。但由于当事双方争议金额较小,且均有意向彻底解决纠纷,办案检察官决定先行调处。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通过现场调查厘清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最终通过和解化解纠纷。

     至此,两件耗费双方当事人大量时间、物力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得到化解。

  与此同时,省检察院牢固树立“定分止争”理念,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做好司法说理工作,围绕争议事实向当事人了解情况,通过当事人耐心细致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疑惑,最终主动要求撤回监督申请,服判息诉。

  陈某某与熊某某转让医院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后,陈某某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约定陈某某向熊某某支付补偿款28万。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双方就28万补偿款再发生争议,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法院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2016年8月,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熊某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28万补偿款。

  该案经二审后发回重审,先后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不支持陈某某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判决,向内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内江市检察院审查后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适用法律没有问题,但陈某某就是不能接受。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了28万补偿款,为什么权利就不能得到司法救济?针对陈某某的困惑,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与陈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针对疑惑和异议部分,用通俗的语言详细阐释法律依据,让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增加当事人对监督结果的接受度。最终,陈某某理解并认可了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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