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因生产安全事故被追责干部晋升将受影响

来源:四川日报 时间:2018-08-19 09:19:02 编辑:杨婵 点击: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近日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根据《实施细则》,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已于4月8日实施,《实施细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的具体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安全生产是系统工程,需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这就需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省政府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之一。

  《实施细则》强调,党政领导干部要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不仅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级党委常委其他成员、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等5类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实施细则》还在《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比如,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1名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赶赴事故现场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责任予以明确,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实施细则》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为此,《实施细则》规定了系统的考核制度、严厉的问责制度。在考核考察方面,《实施细则》提出“三个纳入”,即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干部考察。同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

  在问责追责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从重追究、终身问责等举措: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察。同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

  在问责追责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从重追究、终身问责等举措: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察。同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

  在问责追责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从重追究、终身问责等举措: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记者任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