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000万元!"真金白银"吸引企业落户乐山高新区

时间:2017-07-19 10:20:3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李诗溶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吴亚飞)7月18日,记者从乐山高新区获悉,乐山市近日出台《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出每年乐山高新区财政将安排5000万元总部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区注册且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本土企业总部以及现代服务业落户乐山高新区总部区。

  在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方面,《政策》从开办补助、办公用房、用地支持、经营贡献、人才激励五个方面明确了补助与奖励政策。其中,对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补助1000万元;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6‰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5‰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4‰给予补助;自认定当年起,对其任职满一年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前5年市、区两级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地自建办公大楼的优先安排供地,且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60%的,按土地实际成交价的3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员工培训等,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特别提出,在开办补助上,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行业100强企业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办补助可实行“一事一议”。

  在市内企业迁入总部区方面,《政策》明确,经认定的市内总部企业迁入总部区的,除享受“市外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中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用地支持、人才激励政策以外,前3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

  在支持总部区内企业发展方面,《政策》提出,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改造升级原厂房,将其简称总部办公区并自用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并按其实际使用办公面积(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总部区内企业利用自建办公楼引进符合总部经济产业规划项目的,前3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总部区内企业发展成为总部企业的,经认定后,前3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政策》从积极引进和培育研发机构、大力促进金融机构聚集、促进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等方面明确奖补措施。其中,乐山高新区首期设立500万元科技创新券,鼓励总部区注册企业购买区内企业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等科技服务,按其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不高于10%申请科技创新券补助,单个机构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创建或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前3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总部区内企业新创建的研发平台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注:该《政策》所指总部企业主要是市外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以及本土企业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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