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在攀宣判!攀芒上市时间表请收藏

来源:攀枝花开 时间:2024-04-04 11:30:36 编辑:张夏桐 点击:

4月3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开庭并宣判,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帝味轩水果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先生货款107.6元,并支付原告谢先生赔偿金50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人民法院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

案件回顾↓↓↓
购买:收到来自广西的攀枝花芒果
法院查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帝味轩水果店在淘宝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的店铺。
2024年3月12日,原告在淘宝平台与被告沟通,想购买一箱攀枝花凯特芒果送人,且店铺显示水果种类为凯特芒。
淘宝聊天记录截图
2024年3月17日,原告收到芒果后发现快递单上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咨询朋友后得知,攀枝花凯特芒果还没有成熟上市。原告认为被告以其他地方芒果冒充攀枝花凯特芒果,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
证实:案涉芒果并非“攀枝花凯特芒果”
法院审理认为,“攀枝花芒果”早在2010年3月25日即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其具有特定的地域因素和单独的名称冠名,标志使用人应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不得随意、擅自使用。被告在淘宝店铺案涉商品界面明确以“攀枝花凯特芒果、源产地直发”对外宣传,且在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前明确告知其所销售产品系新鲜的攀枝花凯特芒果。原告基于对被告宣传的错误认识,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案涉芒果的物流信息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结合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和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攀枝花凯特芒果上市时间为每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案涉芒果并非“攀枝花凯特芒果”。
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帝味轩水果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先生货款107.6元,并支付原告谢先生赔偿金500元。
据了解,本案对于“攀枝花芒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从案发到开庭,用时不到20天,充分体现了基层法院对推动“攀枝花芒果”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当前,攀枝花芒果正处于花期及挂果期,上市时间为5月下旬至12月底。法院通过本案以案说法,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并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警示商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共同构建“攀枝花芒果”特色产业多方共赢格局。
维权:不得以外地水果冒充“攀果”
庭审现场,攀枝花市、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32人参加了旁听。并于庭审后召开了司法保护“攀枝花芒果”发展座谈会,加强“攀枝花芒果”等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
西区法院法官、本案审判员陈敦婳说,本案系销售商家以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案涉标的物为“攀枝花芒果”,现在攀枝花芒果已在全国较有名气,尤其是凯特芒果已成为攀枝花地标性产品,依法保护“攀果”品牌,是每个攀枝花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最终以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判决其“退一赔三”。既是为有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又是向社会释放出打击假冒“攀果”的强烈信号,告诫广大商家不得以外地水果冒充“攀果”,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可能侵犯“攀果”的知识产权。
如何鉴别“攀枝花芒果”
这份上市时间表收好了
识别攀枝花芒果的小窍门
1.看起来鲜,海拔高、光照强,因此果色鲜艳。
2.掂起来沉,生长周期长,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高,果型饱满圆润,掂起来沉。
3.摸起来滑,无台风危害病虫少,套袋护果,果面光洁细滑。
4.闻起来香,气候干燥,芳香物质多香味浓。
5.吃起来甜,昼夜温差大,营养丰富,果肉细腻、纤维少、甜度高。
购买建议
1.到大型商超选购有攀枝花产地标识的芒果。
2.在电商平台购买时,通过扫描芒果包装离地二维码进行识别。(攀枝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