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24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相关规定,现将申请2024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船山区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申请条件
市主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城区落户1年以上;
2.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直系亲属在市城区无住房支助能力,或有住房但唯一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2994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17元,下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涉及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主要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
三、申请材料
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市房管局出具的无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8.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9.高龄老人(80岁及以上)不能单独生活的,尽量以租金补贴形式予以保障。
四、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式。待审核、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公开电脑摇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轮候期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轮候期无实物保障的,根据其意愿可转为租金补贴保障。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至社区初审;社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统一上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协调相关单位联审后,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经公示合格后,及时按照相关保障标准进行保障。
六、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社区办理时间: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
(二)地点:市城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办理。
(三)各部门审核时间: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5日。
七、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各街道办事处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市住保办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进入轮候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即为授权委托住保部门查询车辆、工商注册、社保等相关信息。
(六)公告中申请条件涉及时间以办理起止时间为标准计算。
(七)咨询、投诉电话:0825-22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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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