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认为官司打赢之后,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一定能执行到位,作为执行法官,大家内心最大的愿望也是帮助申请执行人实行“全部债权”。但有些案件因为“执行不能”,只能依法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处理。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呢?大家可以通过案例来了解。
典型案例一
2021年6月,张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南部县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某偿还张某某医药费等赔偿费用12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唯一车辆也因交通事故受损严重,无处置价值,且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来源,常年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又身患高血压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吃药治疗,确无履行能力,案件陷入“执行不能”。
通过案例,大家可以看到,“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官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比如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没有能力赔偿的案件,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案件,涉“僵尸企业”等案件。
典型案例二
关于王某某与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法院调查发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明知其个人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借用他人名下银行卡绑定微信账号进行日常收支,账单流水收入达三十余万元,且该款项未用于偿还涉案债务,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南部县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通过案例,大家可以看到,“执行难”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查控困难。南部县法院坚决严厉打击各种逃避、规避、抗拒执行行为。
因此,“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作为申请执行人遇到“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应怎样应对呢?
做好财产保全。当事人诉讼前、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降低对方转移财产的风险。
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踪线索。法院并非侦查机关,难以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实时监控。因此,申请执行人也要积极行动,随时关注被执行人动态,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应及时向法院提供。如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关注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协助法院寻找下落。
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当事人要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殷晓青)